苏高法审委【2009】36号 江苏高院关于《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等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应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但是,吴中法院竟然立案审判了,如附件图片所示。请问江苏高院关于《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不是已经失效了?如果没有失效,那该案立案是否与司法意见相违背?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案件,经吴中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29日已作出判决,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吴中区法院
楼主,既然您对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该民事判决不服,为什么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呢?通过上诉撤销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即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终审)审理中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依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这样会拖时间,人家可想速战速决
已经提出上诉了。只是觉得奇怪,因此在寒山上咨询下。谢谢您的关心。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案件,经吴中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29日已作出判决,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吴中区法院
你说的这个解释应该是没有用了,与依法治国、诉访分离的改革相背。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法院不会剥夺当事人诉权的。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业委会起诉保利物业的起诉状,吴中区法院就不肯立案
吴中区法院您好,为何不正面答复该司法意见是否仍然有效?
这是两回事,我看过你们的前期贴子。业委会起诉要获得双过半业主的授权。法院做法没有错,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背后的大概理由是: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类似公司的某个部门没法代表公司去起诉一样的。我在你们小区前面的贴子上发过一些建议,你可以看看。
关注。。。。。。。。。。。。
能指出具体法条吗?不过,吴中区法院该案的法官要求业委会将全部业主的私人信息提供给原告时可不是这么说的。
法条没有直接写,法理推导的。行政诉讼中已确认了业委会原告资格,但是民事诉讼中没有确认。讲起来有点复杂。看我给你的私信。
2018-7-2 16: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