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主任你好,不到一个月时间,你从爽快答应帮助申请人执行法院通知,变为帮肋赖账失信的曾佘腾、李菲母女,你虽说法院的钱款数目没写清,但你绝对明白,冻结被执行人李菲应继承其父李干元在郴州市化肥厂河西七栋301房折迁补偿款总额的四分之一的含义。否则你也不可能有今天的位置,相信你也明白不协助法院工作的后果,你为什么要帮肋失信人员恶意逃债呢。你的行为是明显违犯公职人员守则,望你能改正错误。
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北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支持。此帖文反映的李菲应继承郴州市化肥厂河西七栋301房属于我区实施的下湄桥化工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房屋产权所属为李干元(已故)。2017年7月10日李干元的儿子、女儿(李菲)、孙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干元妻子曾某处理郴州市北湖区化工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李干元所有的化肥厂住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的全面事项,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参与处理。受委托人曾某于2017年8月21日与下湄桥化工厂周边棚改项目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8月25日我中心将郴州市化肥厂河西七栋301房的征收补偿款支付给曾某。
2017年7月13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给我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李菲应继承其父李干元(已故)在郴州市化肥厂河西7栋301房的拆迁补偿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冻结期限两年。我中心认为此份执行通知书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是未明确应冻结李菲所继承其父财产的具体数额。二是所提及的冻结李菲继承拆迁补偿总额的四分之一无相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没有具体执行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菲继承遗产一案应有具体的分配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明确确定李菲继承的具体数额,否则其冻结措施没有执行依据。三是郴州市化肥厂河西七栋301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曾某所签,补偿对象是曾某而不是李菲。因此我中心无权直接冻结或划扣曾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故我中心财务室工作人员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说明。
郴州北湖区房屋征拆中心
2017年9月29日
2017-09-27 08: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