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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天街车位问题

2024-5-16 2:39:3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是龙湖时代天街三期的业主,目前房子还没交房,但是已收到2次开发商要求认购车位的通知函。并且被明确告知如果不买,将卖给其他有意向的业主。今后没有车位,后果自负。
我想请问,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应该保证小区所有业主无论购买还是租赁,优先满足一户一位,如果有多余车位,在出售或租赁给有额外需要的业主。现在购买的车位使用权,不过是一次性将70年租金交给开发商,今后的管理还是在物业公司。开发商有什么政策可以支持他们这里优先出售的?
据了解,龙湖一、二、三期车位比都是1:0.8 ,作为一个新开发小区,都不满足一户一位,是不是有故意抬高车位价格的意图?而且既不摇号,也不开放租售,反而进行恐慌性销售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监督开发商的这类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公司对非人防地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未超出上述法规的规定范围。狮山天街生活广场三期负一层车位共446个,属于公司自建的非人防车位,已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网上选购,所有三期业主均可参加。所有未售车位情况随后已在售楼处公示,车位选购开始后,业主也可随时至公司售楼处咨询剩余车位情况进行选购。公司在本项目三期车位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局已要求龙湖公司做好业主的解释咨询工作。【高新区住建局】
2017-7-27 1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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