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试问,为何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专业投诉单位已经远超被财政驳回3次投诉上限,却还能继续进行不断地进行“投诉”,“举报”?是苏州市财政不清楚法律法规呢,或者是不作为呢,还是有利益交换呢?2、为什么苏州市财政在接到所谓投诉后,不管是否投诉正确,就立即暂停采购行为,而且处理投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给所谓的投诉人提供极其便利的条件,只要一投诉,一“举报”不管是否有理,就能让整个项目就能停下来?这样给业主,中标单位,代理公司造成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浪费和成本投入。 3、在投诉过程中,对某些在整个项目中不会引起功能偏离的瑕疵,财政是否真有必要废除整个标的而进行重新招标呢?如果真是这样,是否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挂出来的所有项目是经得起推敲的没有任何瑕疵的项目? 4、为什么对这些恶意投诉单位,投诉人没有处理,而是以简单的“驳回”了之?为什么对这种明显的带商业敲诈苏州财政就能熟视无睹? 5、目前苏州政府采购成为全国的一个笑柄,只要一张纸的“投诉”(不管是否有理),就能把整个项目停下来,就能想办法让招投标代理单位、业主单位及中标人麻烦一陈子,而所谓的投诉人就能从中获利。而要想尽快继续恢复政府采购,只能与投诉人进行“和谐(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投诉处理结果”上不停出现的撤回投诉函就足以证明)”,形成了一个“政府采购投诉赚钱产业链”。这种产业链形成是否就是因为苏州市财政采购中心某些负责人不作为或者是与恶意举报人沆瀣一气造成的呢?如果是这样,这就是隐蔽式腐败,新型腐败,影响民生工程,这种做法引起和谐社会新矛盾,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于5月30日发布的帖子已收悉。我局对您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投诉的权力,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法律法规也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恶意串通、围标串标、虚假应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情形及处罚方式。我局长期坚持并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升评审专家评审水平,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等方面出发,从源头治理入手,按照标本兼治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规制度的有效约束,离不开财政部门的依法监管,更离不开包括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在内的各方当事人自觉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我局将密切关注您反映的问题,希望您进一步提供相关具体线索或证据材料,欢迎采购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我局的政府采购举报信箱为。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5日
苏州政采市场现在非常混乱,政府采购投诉赚钱产业链事实存在,而且日益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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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政采市场现在非常混乱,政府采购投诉赚钱产业链事实存在,而且日益壮大。现在已不单单是市场的问题,整个监管体系有问题
作为一位普通的法律基层工作者对“五问苏州市财政局?”的热心发布作者进行一下出于友好的探讨和商榷,阁下请勿见怪:
首先回答你第1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才正式生效并施行与执行。所谓投诉被驳回次数只能以2018年3月1日起对有投诉历史记录的供应商开始计算投诉次数,财政局的官方系统里也都有历史投诉次数记录,并且有的供应商的投诉在县级市被驳回后还在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或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当中,是否投诉成立,还要等到投诉人最后一次行政复议结果出来才能进行判定和计算,也从而导致是否构成一年内投诉查无实据被驳回超过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是三次以上并不是满三次就算,但94号令并没有说投诉查无实据超过三次以上可以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举应该属于阁下的误读和误判,地方财政局各工作人员也不能违返法律去禁止和限制任何一家合法供应商正常经营活动。
94号令只是对经证实投诉为虚假、恶意投诉的才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关于你的理解是属于原则上的误判和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对供应商禁止其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情形所涉及的六种违规情形,关于你的这个主张也不在此列里。建议兄台重新仔细、详读94号令第三十七条全文内容。
所谓投诉查无实据三次以上应该以第四次投诉无效才能认定为超过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无效投诉,但从94号令第三十七条全文来解读,地方财政局可以在对供应商投诉满四次查无实据记录开始对其实施行政制裁和必要管控,也就是在一年内依法可以拒绝接受该供应商的第五次投诉。举例:xx供应商在2018年1月1号开始当月进行了第一次投诉,后经判定为无效投诉,但到2018年6月30日止已经有四次无效投诉记录,那该供应商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就没有资格再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权利,但同样该供应商从2019年1月1日起又可以继续享有依法投诉政府采购的合法权利。自2018年3月1日以来相信还没有哪家供应商或单位无效投诉4次的记录,国家法律在不断提升和细化,供应商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也在相应提升。相信每一家供应商单位也会深入学习法律和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关于兄台提出的:“还能继续进行不断地进行“投诉””本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您个人的误判和不理解。自2018年3月1日后如却有发现可以向地方财政监管机构进行举报。
关于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名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1991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关于公民和个人的举报权利和受理举报部门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释、明确和要求。请阁下详读该法律全文内容。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关于投标供应商合法举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综上所述及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公民和供应商的举报次数、举报形式、举报方式进行限制和限定。
所以关于你的“却还能继续进行不断地进行“投诉”,“举报”?”没有法律支撑和法律依据,属于个人主观意识,过于武断。
关于所谓你提到的,“专业投诉单位”,纯属你个人臆测,中国现行法制、法律体系框架下,还没有办法、方法或国家标准来界定及认定什么叫做所谓的“专业投诉单位”。
人家可以说我们想参与的项目比较多,按照相应比例,那相应所需要质疑和投诉的项目就会比较多,参照概率,这个你应该可以理解的吧,发现有涉嫌违规点、违法点以及认为影响正常公平、公正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单位依照现行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在招标公告结束后在7各工作日内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对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不满意的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向对口财政局部门提起投诉,有法可依。
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单位可以质疑、投诉,但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出具何为“专业投诉单位”的解释。百度搜索:“专业投诉单位”关键词,共显示出4980000条搜索结果,但没有一条提到“专业投诉单位”这个关键词的相关文章。百度词典里也没有你提到的“专业投诉单位”这个词语,搜索结果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典里有没有该名词。
所以关于你提到的:专业投诉单位关键词,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属于你个人的认可和想法,也属于你个人的词汇发明,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关于你提到的“苏州市财政不清楚法律法规、不作为、有利益交换,”缺乏确凿合法的证据、佐证及事实依据,有涉嫌诽谤国家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的违法嫌疑。
回答你第2个问题:
关于你提到的:“苏州市财政在接到所谓投诉后,不管是否投诉正确,就立即暂停采购行为,而且处理投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94号令第二十八条名门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关于你提到的,“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请针对具体案例和具体项目详细情形,如财政局某位相关公务人员却有事实违规和失职行为,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当地监察委提起失职行为的举报,如果没有,请不要轻易诽谤国家政府部门和相关公务人员。
如没有具体事项的行为体现,你这属于刻意捏造、虚构事实,涉嫌诽谤国家公务人员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行为,你已涉嫌违法!
关于你提到的:“只要一投诉,一“举报”不管是否有理,就能让整个项目就能停下来?这样给业主,中标单位,代理公司造成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浪费和成本投入。”
关于你提到的上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范畴,缺乏具体项目名称、具体事项、具体情形,如你认为有侵害你的权利,可以依法起诉和举报相关部门,但不知道你在那个项目中扮演的是什么样的甲方关系单位?
关于业主,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相关的部门和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的成功与否与公务人员的个人金钱利益及职务升迁没有任何因果必然关系和任何潜在影响,相关单位业主个人没必要那么着急,不知道你那么着急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再者,政府部门相关公务人员本身就是在为老板姓、为人民服务,他们愿意当官,就要为老板姓操心和服务,这是他们的天职,逃避不了,如果业主单位相关单位公务人员感觉,过于劳累,身心俱疲,他可以请辞公务员身份,好多人想当公务员还当不上呢?
关于中标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成果的合法与否,要经得起相关部门和潜在投标人及竞争者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调查、监察、论证、专家认证、复审评标和深入推敲,俗话说得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除非你没有任何违规、违法、控标、特定指向、相关采购设备被生产厂家报备和保护、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的违规招标情形和嫌疑,如果你有,那别人质疑、投诉和举报你,依法可以,那你就需要自我反省了。
关于代理公司:中标结果是否有效,代理公司也不会那么着急,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代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要求,代理公司应依法予以配合,代理公司的企业利润、利益和企业发展以及盈亏,人家会自行考量和评估,这一点,你有点热心过度了,不知道你那么操心的原因是什么?
回答你第3个问题:
关于你提到:“在投诉过程中,对某些在整个项目中不会引起功能偏离的瑕疵,财政是否真有必要废除整个标的而进行重新招标呢?如果真是这样,是否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挂出来的所有项目是经得起推敲的没有任何瑕疵的项目?”
首先:如果你控标又被你中标的项目却有瑕疵,而导致其余各潜在投标人产生异议,依法可以对你控标并中标的项目违规情形及不能实质性响应的具体情形,可以依法进行质疑、举报和投诉,是否要废你的标,由专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详细调查论证后自然会给你一个书面的结果。
如果你确有问题,你只能正面面对结果,如果你不服财政局的处理结果,判决书最后一句最常用的话:“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60日内向地方归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局或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你提到:“如果真是这样,是否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挂出来的所有项目是经得起推敲的没有任何瑕疵的项目?”
如果你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经不起推敲的项目,你可以依法向地方监管机构提起举报,相关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给予你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这是你的权利,如果你没有发现,没必要轻易诋毁和诽谤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为威严性,过于武断,国家需要依法治国,百姓也可以依法维权。
回答你第4个问题:
你的第4个问题,语法逻辑前后逻辑不清楚、不规范、且前后自相矛盾,不知道你遭受过什么样的委屈又想表达什么样的具体事项,也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和诉求。
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中已经知会与你,百度词典中,没有“专业投诉单位”这一词语,如有恶意投诉,94号令授权地方财政监管机构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行政处罚或制裁,具体详见94号令的第三十七条全文。
关于你提到的:“为什么对这种明显的带商业敲诈苏州财政就能熟视无睹?”这句话前后矛盾,没有前因也没有后果,也不知道你想表达的真实意图和诉求又是什么。
总述:你第四个问题,前后矛盾,没有前因,也没有后果,前后问题和诉求也不对应,更是让人无法理解你的真实委屈和诉求,语法不规范,比较混乱,也过于激进和偏激。
回答你第5个问题:
关于第5各问题的各种指向和认定,应提供具体项目名称,违规行为、违规单位、违规个体,提供违法现象、该事项抵触了中国的哪条法律的第几项、第几条,并提供合法、有效、确凿的证据、佐证及事实依据,如你提供不出来,你涉嫌诽谤和诋毁你所指向的各级政府部门、各级供应商单位及各位普通公民,你以涉嫌违法。
关于你说的“苏州政府采购是全国的一个笑柄,”属于你个人的认为和判定,不能代表所有人的观点。你的评论过于偏激和武断,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全国每个省、市、县都在会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或暴露出一些不合理的阶级现象,或新出现的一些社会阶级矛盾,全国每次两会都有无数的人大代表提出新的建议、改革方案,每次两会国家主席及主要政协委员也在对中国社会近期历史过往进行深入检讨、探讨和论述,也同时提出新的社会发展改革纲要,国家每年也会新出台及细化各种应对社会现象的法律及地方法规,我们要绝对相信政府的引导能力、处理能力.
任何事情处理也需要一个合理的时间过程,但你不能以偏概全,不能过于武断,来轻易诋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各位为老百姓劳心伤神的国家公务人员,他们也是人,也不是神仙,事情总归需要时间来处理,需要暴露出问题来针对性处理,也需要依法处理,相信所有在苏州工作的公务人员及打工、工作、做生意的各位同胞们,都不会认可你的观点和指控。
国家虽然鼓励和允许言论自由,你可以说任何话,但你自己所说一切话语,要对自己负责任,你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世纪60年代美国最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定律和你分享一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
视线转向上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
在当代中国,宪法也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名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名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1世纪社会高速发展改革前言的今天,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在为实现中国梦和自己的幸福指数在奋勇拼搏,作为个人,自己应练好内功、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和素养,来实现自己的小目标,建议兄台少一些抱怨,多一些工作上的愈加努力,扎实自己,提升自己,让自己也能经得起别人的推敲,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和自己的综合幸福指数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苏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言窗口,苏州历届的各位政府领导及历届的奋斗在一线的各位公务人员以及历届的各位打工一族已对苏州的历史改革、社会发展、城市文明的提升已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是你一句话能否定的,你也绝对不是救世主,你也做不了救世主。
关于你在此平台上发布的言论,已严重涉嫌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已涉嫌违法,出于友好,建议你有必要进行删除此贴,让大家各位同胞,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美好的未来和幸福指数。
本人才疏学浅,点到此为止,言语当中有不到之处,还请各位同胞海涵,语法及标点有不合理之处,以需要表述的核心观点为主,由于近日开庭的官司较多,不在此继续唠叨,祝各位地方政府各位领导、各位公务人员职务节节高升,也祝各位同胞尽快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自己的小目标!
关于一楼以下跟帖的各位兄台,建议无事实依据、有效证据,不要进行捕风捉影,因为此举涉嫌诽谤,也祝各位兄台职务节节高升,尽快实现自己的人生小目标,也祝各位阖家团圆、幸福美满。
一位普通的法律基层工作者
2018-06-05
网友:您好!
您于5月30日发布的帖子已收悉。我局对您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投诉的权力,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法律法规也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恶意串通、围标串标、虚假应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情形及处罚方式。
我局长期坚持并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升评审专家评审水平,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等方面出发,从源头治理入手,按照标本兼治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规制度的有效约束,离不开财政部门的依法监管,更离不开包括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在内的各方当事人自觉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我局将密切关注您反映的问题,希望您进一步提供相关具体线索或证据材料,欢迎采购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我局的政府采购举报信箱为zfcgc@czj.suzhou.gov.cn。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为什么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愣的,愣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癫的,楼主,有时候讲道理是行不通的,如果执有一本"间歇性精神性疾病"本本,那就天下无敌
长篇大论,此地无银三百两,谁发的谁明白
看看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其他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只需要看近三个月的投诉处理结果,什么情况就一目了然。
投诉人就那么几家公司,基本都是2017年下半年新注册成立的“百货公司”,经营范围包罗万象,基本涵盖跟政府采购有关的所有项目。离谱的是投诉人投诉后撤销投诉的比例达到百分五十以上,匪夷所思!骇人听闻!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一切行为合理合法。既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行了投诉,什么原因能让它们撤销投诉?我们的监管部门想不到吗?这还是公布的投诉后撤销投诉的数据。质疑后撤销质疑的有多少?这些百货公司除了质疑和投诉以外,真正参加过投标工作吗?有过中标记录吗?这些事实情况还不能说明问题吗?针对这样的现象,监管部门有调查过吗?有引起警觉吗?“专业投诉单位”这个新词汇发源于苏州,我们监管部门不感觉汗颜吗?
2018-7-30 16: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