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可以按月或日发放。如您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您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咨询。
2017-8-22 10: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