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权益,在国家法律上受保护,在地方农村,却有村民自治剥夺出嫁女应有权益保护。本人向易俗河镇人民政府、湘潭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多次了解协商,镇人民政府每次回复讲进行了解调查给予答复,最后不了了之。本村组多次组织户主会议,都说本组情况特殊,所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与其它村组不一样。1、本组有几户丧偶的老人,17年办了结婚证,女方户口暂没落到组上,提出女方要参加土地征收款的分配 2、本组有几户人口特别少的,只有1-2人的户囗在组上,(其家人户口已转为城镇户口了)提出加一人参与土地征收款的分配 3、本组有8位出嫁女(户口在组上,并且在组上生活生产,在组上缴纳农合),组上只说6人要参与土地征收款的分配,另外两位出嫁女已经参加土地征收分配了 4、本组有几户儿子年龄到18岁了,没结婚,要求加空加一人头参加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 5、独生子女按国家政策加半个人参与集体土地征收款的分配 这些情况村组都了解,都基本同意,但在出嫁女6个人的问题上就不同意,讲别的村组出嫁女不参加,我想问问广大人民群众,没户口的、家里农业户口少的、儿子18未婚的,这些别的村组加人参与土地分配了吗?6位出嫁女人在组上生活生产,缴农合,户囗在组上未迁动过,组上就是不同意参与分配,这些依的哪条,哪有先例,村民自治,是可以不公平的自治,不平等的自治,为所欲为的自治?
村民集体经济充分自治,符合法规,出嫁女的户口是否迁移,出嫁女的农合和社保还在娘家村上缴,这是政府的福利与出嫁女还是不是娘家组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想要参与分配只能取得于本组村民大会或户主大会通过。
2018-01-25 09: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