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你好,我是东山林清苑11幢103的业主,去年9月9日拿的房,购房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27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开发商提供不动产权登记申请表已是元旦过后,所以我是1月19日去交税并于当日至嘉润房产提供了办证相关的全部手续,直到8月23日才取得房产证书。按合同约定,6月8日开始,开发商已经逾期,我证上日期是8月11日,算下来开发商延期了63天,我要求赔偿,前期也曾投诉,开发商所谓的沟通就是不赔偿,他说你证都拿了,赔偿就算了。我问他到底赔不赔,他就说不和我说了,直接挂了电话。对于这个情况,我恳请政府部门管管,不要光听开发商的一面之词,将责任归结到我们业主身上,而对延期赔偿问题视而不见,照顾一下我们弱势群体,让开发商按合同赔偿!拜托了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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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3 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