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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入职公司快7个月了,工资也是按照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发放。另外基本工资是每月22发,提成是每月的30号发放。该公司未和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保法》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作为劳动者如果我主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该获得哪些方面的赔偿?另外赔偿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提成总费用赔偿,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您所表述的“提成”属于货币性收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含“提成”。
根据您的表述,您单位已涉嫌侵害您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请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如您与单位因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咨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sunyq2016”网友,您好!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如果单位未按规定为您在职期间缴存公积金的,您可以向单位提出汇缴要求,也可向我中心反映。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反映,以便妥善处理。
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搜索“苏州公积金”添加微信公众号。
2017-9-3 18: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