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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后延缴费

2024-5-11 10:13:1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来苏州打工十几年,社保缴费7年多,2015年咨询到退休年龄社保怎么办?答复是在苏州缴费满十年,或者户口在园区就可以后延缴费。(然后咨询补交事宜,补办的手续很麻烦,且之前单位已经倒闭。)2016年又去咨询三次,答复没有变化,还让六十岁以后再来办理。
现在六十岁到了去办理,说户口六十岁之前在苏州才可以。
1.为什么之前不说必须六十岁之前,还让六十岁之后来办理?要不之前就想办法把户口转过来了。
2.园区有个文件补交条件里只有说要园区户口,没有六十岁前后限制,现在却说退休之前办理当然退休之前户口在园区,难道六十岁之后就不能办理了吗?文件在哪里?为什么咨询的时候让六十岁之后再来。
3.这种情况,怎么才能继续后延缴费?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政府第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在《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4号)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2、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第六条规定:跨区域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综合以上政策规定,退休年龄时户籍地不在园区,且在园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因此待遇领取地不为园区,不符合在园区退休条件。 2、《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26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园区申请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园区户籍人员。(二)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苏政办发49号)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园区可继续缴费的非园区户籍人员。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关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园区:(1)园区户籍,关系在园区;(2)非园区户籍,关系在园区,在园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如您有其它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问题,您也可登录中心网站(网址为:www.sipspf.org.cn)在线咨询或拨打中心热线电话咨询:0512-62888222。更多信息请关注中心微信: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感谢您对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的关注与支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8-7 1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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