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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苏州市法制办

2024-5-10 7:52:0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法制办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望答复: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的《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火车站地区禁止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两个办法都是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没有上下位之分。那么问题来了,请问我在苏州火车站地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车应该由城管执法部门还是公安机关来处罚呢?
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 您好,经研究,我们对您提出的咨询答复如下:《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系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1号)系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系就相关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故您咨询的苏州火车站地区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法律适用应以规章为准。
好,法制办点赞

2019-1-4 1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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