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代办私募股权代发产品花费
2024-5-10 3:33: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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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代办私募股权代发产品花费。
2018年已经离我们而去!
这一年,我们迎来了资管新规;
这一年,我们遭遇了募资寒冬;
这一年,我们经历了最严监管;
这一年,我们见证了外资扩张;
这一年,我们参与了税收争议;
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新规及新动向。
从15年提出备案制起,我公司为第一批企业办理了备案。至今已过去四年,累计为数百家私募机构办理备案专业服务。
我是私募备案小助手,律晓宇,竭诚为您服务,为伙伴创造价值。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再受理产品备案
2018年1月12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私募基金备案的总体性要求。
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明确了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在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时,协会提出了3方面要求:
1、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中基协对私募备案自然人股东如何证明出资能力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之前出资证明主要是针对实缴金额,而此次答复中,中基协规定认缴金额也必须证明出资能力,这是中基协对私募备案出资能力的顶格要求,提供出资证明主要有以下五点要求:
一、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金额;
二、对于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
三、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已经不可以充分证明出资能力,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
四、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
五、房产可以作为出资证明。
中基协回复全文如下:
请申请机构出具出资能力证明。
出资能力证明,要至少出具两份材料
一、出资能力的说有(出资款的合法来源)
二、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
房产分两种情况,1、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房合同与买房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2、还没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金额,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
协会同时认为,禁止利用股份框架设计方案躲避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还有新申请办理单位的,应有详细说明设制多个私募管理人的目的性与合理化、业务角度差异、怎么解决同业业务化竟争等现象。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连私募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重大更变层面,厘清重大事项更变时限及自查次数需要:私募管理人开展关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报重大事项更变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头次递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通过或退掉补正次数大于5次的,协会将间断申请办理组织增加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协会还重申,登记机构發生本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查,即已登记私募管理人1年内企业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递交采取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协会写出,为规范化行业发展趋势,对具有办公室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性较高、无实际上展业供需、偏差融资主业高风险等明显内部控制不够、展业能力素质不更好地情形的,适用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报告:一是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实申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私募机构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不影响。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陈述,说明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
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 1.出资人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2.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3.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4.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5.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6.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不应存在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8.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报送私募基金运作情况。根据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提出了差别化的定期信息报送要求: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每月报送;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每季度报送。考虑到持续跟踪国家财税政策扶持效果的需要,要求相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为了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报送的信息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发生《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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