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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22:57:4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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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3-2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采用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5-3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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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 厂
8.0.1 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8.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8.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8.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8.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表8.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 输配水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9.0.2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9.0.3 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9.0.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
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表9.0.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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