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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开发区工商环保不作为

2024-5-9 13:41:3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市民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府126号文件,城南花苑等宅基地房屋可以开设餐馆,该店已申请餐饮联合会审,目前正在办理中。针对群众反映的油烟的问题,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已会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办责令该处餐饮店改进油烟废气处理设施,加强油烟的收集和处理,合理安排经营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今天有幸拜读了一下发言人所提及的苏府126号文件(苏州人民政府网下载的),感悟很深,心情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对部分字眼用黄色标了一下,现摘抄部分经典字句如下:
二、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九、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启动核实程序。
十四、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监管单位6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含私人会所)1.居民住宅楼等非商业建筑(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2.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3.湖泊、江河水面4.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三)湖泊、江河水面;(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规划、消防、住建、市容市政、环保、食药监、文广新、园林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区市场局调查核实,现就城南花苑宅基地房办证及相关情况予以答复: 1、依据相关法规城南花苑开店均为居民农村宅基地,可以办理相关证照; 2、开发区在经发局牵头下,会同城管、环保、信访、住建及市监局等各部门参与下成立餐饮联审机制,城南花苑开店属于联审范围,各部门依据法规各司其职,联合规范审批; 3、城南花苑社区在六月到七月份开展由公安、环保、城管、市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各相关经营户进行检查,要求各经营户做好相关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对不守法违规经营户做出相应的警告、处罚等措施。针对市民的投诉,市监分局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此事。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网友反映的个体餐馆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餐饮联合审批。针对油烟问题,区环保局已会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责令相关餐饮店进一步改进油烟处理设施,加强对油烟的收集与管理。同时,我们也将会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办持续督促相关餐饮店加强油烟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减少油烟排放对周边群众和环境的影响。谢谢您的关注!
2017-6-30 19: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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