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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拖车事宜

2024-5-8 13:08:1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求证一件事情:
4月18日,在福运路违停被拖车至胥江路405停车场,这是我不对,我认罚。因为不认识路,叫了个电瓶车送我去姑苏巡警大队(西环路劳动路路口),办理相关手续。因为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有点心慌,电瓶车的人说认识巡警大队的人员,出300元可以帮忙不扣分和不罚款。虽然知道是黄牛,可能当时有点慌,答应300元的费用,但是提出必须提到车后才能付款。然后电瓶车的人带我到柜台上办理手续,柜台上的人给了我一张提车的单子,(但是单子上没有经办人签字),然后我就顺利的提到了车,提到车后我给了电瓶车300元。我以为这事就过去了,结果4月20日,我接到短信,罚款50元记0分处理。
经过这件事,我吸取教训,知道了以后怎么处理。但是我觉得还有一部分跟我一样的人,可能会上当。
请问相关部门,我这种事情,是否需要先交纳罚款再提车。如果说必须要先交纳罚款,再办理提车手续,则可以证明,巡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与黄牛有勾结,谋取不义之财。如果可以不缴纳罚款就可以提车,为了以后减少类似我这种不懂处理事故的人上黄牛的当,交通部门是否可以完善处理流程,例如必须交纳罚款后才可以提车,或者罚款短信可以同时与拖车短信同时发送,让我们知道,会扣分,或者罚款。也可以杜绝黄牛钻孔子。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对于道路上的违法停车,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之规定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并通过车辆登记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短信方式告知您处理的方法和流程,您应当携带相关证件至我部门事故中心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出具“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交付您。停车场工作人员是依据您提供的“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放车。同时,从车辆被依法拖移至车辆从停车场被放出,我部门均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不存在您所说的与黄牛勾结,谋取不义之财之说。
我都没有接受处理,拿到领取扣押车辆通知书了,把车子提车来了。具体的事情只有相关部门知道了。

2018-5-14 2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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