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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茵星墅湾小区车位租赁合同违法的举报》

2024-5-8 1:16: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中茵星墅湾小区物业的(2018.06.01-2019.05.31)车位租赁合同上规定:“合同续租时,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对此车位有优先续租权”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不得预收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物业服务费”中茵星墅湾车位租赁合同明显强制业主预先缴纳一年物业服务费,剥夺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了解,物业公司是每年5月份进行车位续租,因时间节点已处于5月份,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即指预收本年度下半年的物业费,而上半年的物业费应属于业主已缴纳范畴,并不存在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另外,车位租赁合同中并未强制要求全体业主缴纳全年的物业费。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1、法律规定很明确,物业费是物业费,停车费是停车费,二者不能捆绑、附加、搭售。 举个例子,物业费也不能和水、电费相捆绑,即便有业主未交物业费也不能断水、断电。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2)《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2、没有哪个业主会无故“拖欠”物业费的。如果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甚至是事出有由地“拖欠”物业费,认真听听业主“拖欠“的原因是什么?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是合情的还是不合情的?是否有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或违法的地方?物业是为所有业主服务的,不是趾高气扬“管理”业主的。不要想着怎么逼迫甚至采取违法方式变相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只有本着诚信,把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提高了,所有业主看到眼里、感受到了,都会主动缴纳物业费的。 3、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提高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监督指导物业遵守法律法规,处理相关投诉又要公平公正地采信、核实证据,要有理有据的说理、不要冷冰冰地官僚回复。否则,你们作为社会一员,总有一天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只有公平公正地处理,做到案结事了,人民群众才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公正和温暖。
追加问题,物业嘴里说一套,背后做一套,违法不止,该怎样办?
即使你物业费缴全,原先没有车位的也是租不到车位的,物业只会以全部租出去了为由推脱。 还是把房子卖了换房吧!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各位业主踊跃参加,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解聘物业公司等。建议相关部门参考其它小区成立业主微信群。
看看郭巷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如何?多久能有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了解,物业公司是每年5月份进行车位续租,因时间节点已处于5月份,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即指预收本年度下半年的物业费,而上半年的物业费应属于业主已缴纳范畴,并不存在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另外,车位租赁合同中并未强制要求全体业主缴纳全年的物业费。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关于对中茵星墅湾小区车位租赁合同违法的举报二——即对吴中区住建局答复的质疑》 1、贵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答复中引用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现在中茵星墅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何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又何来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 2、请问贵局中茵星墅湾小区每年是先收取物业费再提供物业服务的?还是先提供半年物业服务再收取物业费的? 如果是预先收取一年物业费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并不因为在5月份这个时间点看就成了“即指预收本年度下半年的物业费,而上半年的物业费应属于业主已缴纳范畴”。难道预收了1月-12月一年的物业费,就因为在5月份这个时间点看就成了只是预收了半年物业费?就能改变预收了一年物业费的这个事实?按照贵局的逻辑,如果在12月份这个时间点看是不是就成了“没有预收物业费,1-12月份的物业费应属于业主已缴纳范畴”? 因此,物业单方制作的车位租赁合同上的“合同续租时,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对此车位有优先续租权”显然是指在进行车位续租时,已经预先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对此车位有优先续租权。根据该条款,预先缴纳半年物业费的业主显然是没有车位“优先续租权”的,该条款显然违反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不得预收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物业服务费”,显然属于变相强制(有租赁车位需求的)业主预先缴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显然剥夺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住建局等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再次请住建局等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物业改正该违法行为,督促物业遵守法律,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3、贵局答复“另外,车位租赁合同中并未强制要求全体业主缴纳全年的物业费”既不严谨,也不妥当,并有偏袒物业之嫌。难道只强制要求部分业主缴纳全年的物业费即为合法、合理吗?只强制要求有租赁车位需求的这部份业主缴纳全年的物业费就为合法、合理吗?变相强制要求就不是强制要求吗?再次请贵局不偏不倚地公正处理市民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切实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回复

2018-7-29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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