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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财政局违法违规政府采购应予纠正

2024-5-7 4:14:0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常熟市财政局在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常熟市市本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公开招标采购中存在若干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己不正何以正人?常熟市市本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公开招标采购于2018年1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设置了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其中特殊条件(1)“投标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分支机构)2017年10月29日前在常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已办理进市备案。”,(2)“入选2018年度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常熟补充名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向县级造价管理部门事前备案没有法律依据,何况到常熟投标还必须提前两个多月进行备案更是荒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依法行政要求,任何政府或部门不能以地方的所谓政策文件对抗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规定,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苏州预选承包商有关文件,其入选主要以营业收入、专职人员和在苏州的纳税额(三项共占65分)等作为评审内容等,故以入选苏州市预选承包商名录作为资格条件进行政府采购,不仅违反以上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实质上变相以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纳税额作为资格条件,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根据招标文件第17页“注册地及办公场所” 评审因素,“投标人(总公司)注册地为常熟市的得6分;投标人有授权分公司(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常熟市的得4分。无上述情况及未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明的不得分”,可见外地企业在常熟市不设立分公司则不能得分,设立分公司的得4分,本地企业为6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招标文件第18页企业业绩总计43分,业绩评审因素均限制在苏州市或常熟市范围内,其中苏州市范围且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价业务的仅占8分,其余35分均限制在常熟市范围内承接的业务且其中24分限制为政府投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如果其它政府部门、单位进行采购也这样违法乱纪、不执行国家政策,常熟财政局何以进行监督?如果本次招标不予纠正继续进行,试问上级政府是否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 本次采购招标公告网址:http://www.cscetc.cn/changshufro ... orynum=004002001001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yszq998998”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财政局核查,现答复如下:采购文件中部分条款有违相关政策、法规,现已取消该项目采购。感谢您的关注。
按楼主的理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下发的文件,各地方部门不应再出台有关超出上位法的地方规定了?
“yszq998998”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财政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采购文件中部分条款有违相关政策、法规,现已取消该项目采购。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23 23: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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