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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查处破坏绿化行为的管理权责

2024-5-7 2:12:0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请便民服务员将此工单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谢谢!市政府法制办: 咨询一下几个问题 1.关于毁坏绿化及私自砍伐行道树木等的行为应由哪个部门受理查处? 依据国务院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简称《省条》)第三条.《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简称《市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而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请帮忙释疑? 2. 《苏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59号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3.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均认为“毁坏绿化及私自砍伐行道树木等行为”非本部门管理权责不予受理查处,且均未向同一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那么作为“毁坏绿化及私自砍伐行道树木等行为”的举报人是否可以以《市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4. 《省条》第三条中“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是否包含“行政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 以上请逐条回复,便于理解!谢谢!
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 你好!相关答复如下:1.《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绿化城市绿化行政处罚权。但《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已经授权将城市绿化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城市管理行使。据此,城市绿化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2.《苏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59号文件依然现行有效。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与处理。4.根据职权法定原则,由哪个部门负责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检查的权力应当由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感谢你对政府法制的关心!
感谢法制办!

2018-7-19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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