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也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10.1.9 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的防火安全和使用的可靠性。
火场的温度往往很高,如果安装在建筑中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无防火保护措施,当箱体内温度达到200℃及以上时,箱内电器元件的外壳就会变形跳闸,不能保证消防供电。对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以较好地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类型较多,本条规定主要指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统,在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在接地型式为tn-c的系统中,就要将其改造为tn-c-s、tn-s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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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0.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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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及以上时,箱内电器元件的外壳就会变形跳闸,不能保证消防供电。对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以较好地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10.1.10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 306.1~2 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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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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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表11.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表11.0.3-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不易大面积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该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可在相应规定距离的基础上减小一半。
10.2.2 在厂矿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厂中,将电力电缆与输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炔气、煤气等各类可燃气体、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的现象较常见。由于上述液体或气体管道渗漏、电缆绝缘老化、线路出现破损、产生短路等原因,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对于架空的开敞管廊,电力电缆的敷设应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一般可布置同一管廊中,但要根据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性质,尽量与输送管道分开布置在管廊的两侧或不同标高层中。
10.2.3 低压配电线路因使用时间长绝缘老化,产生短路着火或因接触电阻大而发热不散。因此,规定了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但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以紧贴风管外壁敷设。过去发生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与屋盖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或吊顶内的电气火灾,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属导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漏电着火或电线过负荷运行发热着火等情况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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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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