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电信经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骚扰短信、电话方式在用户订制的套餐中开通一些“神秘的收费”项目,本人原订制的是129元的套餐,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套餐中开通了个10元的“168声讯费”。6月13日14:57:29又为我增加了个5元的“综合信息服务费”,导致手机停电机,我才发现安化电信的服务如此“主动”!电信部门这种做法由来已久,领导您也不妨查查自己的账单,也许电信部门早已为您提供了大量的这种“主动服务”呢!
对于电信部门的这种做法,请有关部门有所作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殷倩律师:电信服务应依照协议进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电信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并列明用户选定的项目。
1、《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2、该通知同时规定服务协议应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至少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方可生效。协议应包括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等内容。
3、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等同的效力。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与用户协议而擅自开通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4、第十条:“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
5、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短信、客服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用户就电信服务进行约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内容明码标价,供电信用户了解。
根据我国《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明码标价、明确告知等方式,将其收费标准等内容告知电信使用者。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属于违规行为。
三、电信使用者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可以请求而调解,也可以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当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用户可以向电信监管机构请求,将电信服务协议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调解。
殷倩,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联系电话:1354861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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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12: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