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最近,舆论对河北衡水一中在浙江平湖办分校很关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提出批评,也引起国家教育部重视,主要的批评是:
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母体衡水一中系民办学校,而乍浦高级中学则为公办学校。乍浦中学以校舍等资源建设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从事实上看,属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按双方合作协议规定,向民办学校提供相关经费,已属于“利用国家财政经费”,选聘公办教师任教,已“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处一校园,已违反“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上述是河北衡水一中在浙江平湖违规办学的报道,由此联系常熟高新区规划建设的”常清中学”,请问它是北京清华附中的分校吗?它与北京清华附中是什么关系?它的办学模式与河北衡水一中平湖分校有本质区别吗?有否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之处?
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z1z2z3”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高新技术开发区核查,现答复如下:
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无公办初中,常清中学是高新技术开发区与清华附中合作办学,解决区域内初中入学学生问题,与河北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办学模式有区别,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感谢您的关注。
2017-4-16 17: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