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请规划部门认定处理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经了解,目前属地城管中队正进行调查处理。
属地城管、311的同志,你们在干嘛,快去拆
影响消防疏散的,拆
影响消防疏散的,拆
目测占了三分之一的道路
2019-1-11 15: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