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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的优惠政策真的享受了吗?

2024-5-4 16:24: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4年常熟市虞山镇渠中村太平桥(城中村)改造工程的拆(回)迁户,有关部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故意设坑,欺诈拆迁户。【且不提当初重置价标准与(2013)和附着物装修赔付标准(2011)的不合理】
依据当初虞山镇在拆迁动员时派送的文件——常政复【2014】23号文件中对于选择高层安置的优惠政策的描述“被搬迁人选择配备两部电梯的高层安置房的,原则上按照用于产权调换的主房合法面积的10%作为优惠安置面积,优惠面积不足6m²的按照6m²计算,优惠安置面积由虞山镇人民政府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标准(政府定价)给予购房补贴”结合当初《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所列的主房合法面积(280m²)初步推算出可以享受28m²的政府补贴的优惠购房。参照该文件另列一条款“拆除原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取得的独立式房屋,每户最大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260m²”。当初拆掉的农房(独立式)最终认定的合法面积虽然是280m²,但是依照政策文件真正符合产权调换的只有260m²,余下的20m²是以纯货币的补偿方式结算。也就是说拆迁户能享受的政府优惠安置面积是26m²且这面积不在调产安置面积内。这样计算下来拆迁户可以通过调产安置加优惠购房最大总共可以得到286平方。为此专门咨询了常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访科的一位领导。他表示10%的优惠安置面积是以货币当时签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就补贴了,而且常熟也没有面积补偿这一政策。诚然我们这些补贴款是拿到了(85800元折算下来是26平方,每平方3300元。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以“高层优惠”这一模糊的概念名义作的补偿)。但是依据常政复【2014】23号文件的解释这部分钱是购房补贴【房屋征收领导也肯定了这一说法】。那既然是购房补贴联系文件内容无非就是购买高层10%的优惠安置面积。个人理解:因为拆迁户有人要货币补贴,有人要面积补贴。所以为了公平起见,相关部门先将优惠购置10%面积的政府购房补贴直接发放到位。等安置的时候再自由选择是否用这补贴回购政府优惠面积。而按照刚才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访科的领导的说法。藕渠家园的安置户最大的安置面积不超过260平方。因此没条件争取两套141平方的安置房。而如今的实际情况确实藕渠家园安置的两种房型面积分别是141和128平方加起来已经是269平方了。与之所谓的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60平方已经是矛盾的。多出来的9平方算是什么?为什么我们只能多购9平方不能是22平方?【该领导表示藕渠家园设计房型是140和120两种,原则上符合最大不超过260平方。然而实际情况是多建了约9m²他意思说多增加9m²优惠面积你们还不满足;不高兴?】但是放弃10%的优惠购房权利,去购买这9m²超面积我们真能高兴起来吗?。【如今我们藕渠家园区域的房价绝不低于18000元/m²,而给我们的优惠购房款却是3300元/m²】再说高层安置的10%优惠是怎么来的。是我们所拆房屋和所选高层之间的公摊面积相比得出的系数。【我们姑且不提藕渠家园实际的公摊面积要远超这优惠系数计算出来的26平方】。按照常政复【2014】23号文件政策含义也没有否定我们不能以购买面积的形式得到优惠安置【即便是当初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明确说明】而且在整个苏州大市范围里,大多数地区也都是以优惠面积补贴拆迁户的。【比如相城区的《相城区城镇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苏州轨交5号线莫邪站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等等。】;无论是所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还是政府动员文件,都没有限制拆迁户不能以政府定价购买安置房优惠范围内超出部分面积的条款。由此可见:在巨额的差价利润面前,有关部门在制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故意隐去“高层优惠购房补贴”改用概念模糊的“高层优惠”。且不予说明,阻挠拆迁户合理回购优惠安置面积的要求。主观上就是在误导和欺骗拆迁群众。纯粹是在给我们下套。是赤裸裸地“合同欺诈”行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个所谓的“惠民”工程还真的惠民吗?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又何在?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逆风扬帆722”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琴川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本市现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及相关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一、拆除集体土地上原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取得的房屋,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藕渠家园安置房设计及搭配组合均按照户型面积进行计算,最终交付结算时按实际的测绘面积为准,符合政策规定。二、被搬迁人选择配置两部电梯高层安置房的,原则上按照用于产权调换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的10%作为优惠安置面积;优惠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按6平方米计算。优惠安置面积由房屋搬迁责任主体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标准(政府定价)给予购房补贴。该补贴为货币结算方式,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一并结算。三、如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顶起,让大家都能看到!
太长了,反正记牢,有好事不会降临到小老百姓头上的,看着是馅饼其实是陷阱
怎样解释政府文件中的“购房补贴”
zf为什么不能将原本属于高层公摊面积的10%优惠安置面积以政府定价直接让拆迁户自由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基本都是这样做的)。相关部门以低廉的政府定价“补贴”给拆迁户,而将巨大的差价揣进了自己的腰包,这种做法厚道吗?
顶一下,让更多的拆迁户看看,这“惠民”政策
顶一下,让大家都能看清拆迁陷阱。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相政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结合相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核定安置面积 安置面积的核定根据“拆一还一”原则确定。一户中不成套的多处、多证房屋,合并成一套进行安置。安置房为小高层(即:最高层为11层,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的住宅)的,其核定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安置房为高层(即:最高层为12层以上,含12层,每单元设置二台载人电梯的住宅)的,其核定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15平方米公摊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后,仍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核定。 被拆迁房屋的阁楼不计核定安置面积,按照评估进行补偿。安置的定销商品房的阁楼,不作为核定安置面积。
苏州各区市的调产安置措施:
“逆风扬帆722”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琴川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市现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及相关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除集体土地上原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取得的房屋,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藕渠家园安置房设计及搭配组合均按照户型面积进行计算,最终交付结算时按实际的测绘面积为准,符合政策规定。 二、被搬迁人选择配置两部电梯高层安置房的,原则上按照用于产权调换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的10%作为优惠安置面积;优惠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按6平方米计算。优惠安置面积由房屋搬迁责任主体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标准(政府定价)给予购房补贴。该补贴为货币结算方式,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一并结算。 三、如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感谢您的关注。
         背景:按照如今的市价,藕渠家园的安置房政府的优惠购房补贴只够买3~4个平方,即便加上实际增加的9个多平方,还差一半的面积给拆迁主体豪夺走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逆风扬帆722”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琴川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本市现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及相关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一、拆除集体土地上原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取得的房屋,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藕渠家园安置房设计及搭配组合均按照户型面积进行计算,最终交付结算时按实际的测绘面积为准,符合政策规定。二、被搬迁人选择配置两部电梯高层安置房的,原则上按照用于产权调换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的10%作为优惠安置面积;优惠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按6平方米计算。优惠安置面积由房屋搬迁责任主体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标准(政府定价)给予购房补贴。该补贴为货币结算方式,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一并结算。三、如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上述回复内容,拆迁户有点不理解:(1)为什么苏州大市范围内拆除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在进行产权置换高层安置房时,都是将面积直接优惠给拆迁户的。为什么在我们大虞国就非得用低廉的政府定价来套取这部分本来就是公摊面积补偿的优惠安置面积。这个补偿方案的依据是什么法规政策?希望给予说明。(2)希望相关部门解释清楚政府文件上“购房补贴”的含义。      城中村改造是属于政府主导的行政拆迁,我们相信政府会对拆迁户负责的。制定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也都是依法依规的。而且在征收房屋之前都有义务将补偿方案宣传到位;解释清楚。所以敬请相关部门在寒山闻钟这个政府平台上将上述的两个问题详尽的回复一下,打消拆迁户的疑虑。不要把所有事都往司法那边推。

2018-7-18 1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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