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您对全市中小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为确保学生餐费学生用,我局与市物价局相继出台了《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试行)》(苏教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46号)、《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等文件,在相关文件中作出了具休规定:一是严格区分教师伙食支出和学生伙食支出,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由教职工自行支付或学校行政补助(学校补助应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提倡教师与学生同餐厅,要求师生同菜肴、同价、同量,禁止教师挤占学生伙食费。二是明确规定学校食堂的房屋、场地建设及维修费,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等不得纳入成本;学校不得向承包单位收取房屋、场地、设备租金,不得以变相形式向承包单位收取承包费;学校不得向盒饭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三是明确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爱心营养餐”等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再次向各学校重申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再次感谢您对全市中小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既然有了文件,是否还应有具体落实的措施,否则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2017-12-18 09: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