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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定金合同纠纷律师

2024-4-29 10:05:4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闵行区定金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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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估价时要考虑的相关事项,如下:根据上述规定,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是我国计征私房买卖税费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估价机构估价的基础上议定房屋买卖价格并按律法定进行申报。对于隐瞒、虚报房屋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税收。
理论功底扎实,著有:《违约金、赔偿金、定金条款的适用》、《成功退房的条件及相关的几个律法问题》、《保证律法制度研究与适用》、《房产买卖中行使撤消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研究》、《工程施工应注意的若干律法问题》等文章
不管是继承房屋还是买卖房屋,对于当事人来讲,需要实际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那么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但要是现实中针对未过户的房屋,此时所有人是否可以将其出售给其他人呢?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未过户的房屋可以买卖吗对于不动产买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转让作无效处理.房产转让未经过户,只是说明合同未生效,并非合同不成立.房产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是房产转让合同生效要件.就未生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而言,对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
先后担任数十家公司的律法顾问。1996年上海市引进人才。
买卖双方为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第八条至第十条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阴阳合同作出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通,损害我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为追求利益较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不动产交易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往往在递交给房地产权登记机构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少于真实成交价的成交价格.双方约定的假成交价格的条款因损害了我国税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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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且其对信托财产有积极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对财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借名购房合同也不是通谋虚伪表示.在通谋虚伪表示中,表意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对人对此明知并达成合意,因此该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确有将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之律法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双方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购房合同与通谋虚伪表示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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