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太不全面准确,有关部门是否可以给我们普及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个问题:我想咨询下《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只在苏州市本级实施,包含我们常熟吗?
第二个问题:《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相关部门能不能对这条规定给我们做些更详细的解读。
第三个问题:能否请相关部门同志来常熟富兴路百盛花园南区,看看这里的餐饮店有没有相关的违法嫌疑?如果没有能否尽快告知我们老百姓,这样避免老百姓胡搅蛮缠,浪费政府的行政资源。
第四个问题:《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相关部门平时有对《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进行过学习吗?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sky4321”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琴川街道核实,现答复如下:1.苏州市政府令第104号文件实施范围为苏州大市,包括常熟在内。您提及的政策的详细解读问题,因104号令是苏州市市政府出台的法律文件,建议由苏州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权威解读。2.常熟市目前在按照刚刚出台的《常熟市居民房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来执行,社区也同样在执行对百盛花园南区餐饮店的问题,目前属地街道正在结合全市开展的两个彻底整治的标准要求,对全街道区域分重点,分区域,分性质正在逐步推进开展,对您反映百盛社区车库问题,目前作为属地社区和物业公司正在街道整治办指导下,工作循序推进,来加强对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整治与管理工作,同时也希望您能随时来社区交流探讨,共同将小区安全工作维护好,管理好。感谢您的关注。
哪有空学,这两天忙着去拆房子呢
地方腐败政府只要把维权反对的人给压制下来,就是和谐太平了,他们哪里知道什么叫法律,对他们这些来说,只有权利。
常熟不在苏州范围内的,以往的教训深刻的告诉我们,常熟市政府早就自立门户,连国家的《民法通则》都视而不见的。
对《行政强制法》都视而不见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这两条是对应的。
没有严格执行的
“sky4321”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琴川街道核实,现答复如下:
1.苏州市政府令第104号文件实施范围为苏州大市,包括常熟在内。您提及的政策的详细解读问题,因104号令是苏州市市政府出台的法律文件,建议由苏州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权威解读。
2.常熟市目前在按照刚刚出台的《常熟市居民房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来执行,社区也同样在执行对百盛花园南区餐饮店的问题,目前属地街道正在结合全市开展的两个彻底整治的标准要求,对全街道区域分重点,分区域,分性质正在逐步推进开展,对您反映百盛社区车库问题,目前作为属地社区和物业公司正在街道整治办指导下,工作循序推进,来加强对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整治与管理工作,同时也希望您能随时来社区交流探讨,共同将小区安全工作维护好,管理好。
感谢您的关注。
已获悉,感谢答复!
1什么“104号令是苏州市市政府出台的法律文件,建议由苏州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权威解读。”12345这样回答是错误的。这是搪塞,这是推诿,这是对人民心中12345平台的玷污。苏州市的行政管理文件,你12345不能作解读吗?
2《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常熟受苏州市的行政管理,常熟所制定的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执行上级的规范。这是法律效力等级规定的。
没什么用!上面的郑策下面不执行有什么用呢
2018-5-11 1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