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会依法受理,在开展调查后认为不立案的,会给报案人书面答复吗?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你是案件控告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你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外,《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如果你是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会发送给你一条查询案件进度情况的信息,你可以按照信息的提示,查询立案的有关信息。
楼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认为不应立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七日内将书面的通知书送达控告人;至于治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在第七十七条中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018-5-27 1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