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保局网站上看到:
2017年度医疗救助金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发生并结算的自负医疗费用情况确定,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含)以上,可分档次享受2017年度(专项)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使用同一医疗保险就医证卡结算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自负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和未使用医疗保险就医证卡由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也不包括已按实时医疗救助规定由救助资金予以结付的医疗费用。
在此咨询如下问题:
某人2017年度对账单上显示:
医疗总费用:45198.88 元,其中:门诊费用:4796.88元.住院费用:40402元;
支付渠道:个人账户:7620.89元,统筹基金:35522.73元,个人自费:2055.26元
红字所说自负费用指以上几项费用的哪些费用?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所提问题,因您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不详,未能精确查询到此人2017年1-12月各项医疗费用明细,仅从提供信息来看,看不出此人有个人自负费用,红字所说的自负费用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记载为“个人自负”,如需详细了解,建议提供个人编号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6515653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6-17 10: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