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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債权律师事务所

2024-4-25 18:52:4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李沧債权律师事务所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法条的描述仅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那么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实务中不同地区法,院观点各异,北京儒德律所专业劳动争议律师以北京、广东、天津等地为例具体阐释。
随着全球经济扑朔迷离的发展态势,我国律师事务所面临外部与内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律法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伴随着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律法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我国律师行业的属性和定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时代需求亦有所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律师事务所要可持续、科学地发展,创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北京:
北京高院观点: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2009年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救济途径:劳动者不能单独主张补缴,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zhai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也出现了夫妻一方与zhai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而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未zhai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zhai务、非,法zhai务的极端案例。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较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zhai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zhai务、非,法zhai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根据各级妇联等相关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反馈,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关夫妻共同zhai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
近年来因民间借dai案件高发,有关夫妻zhai务的认定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观点认为,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zhai务的认定标准较宽,两种除外情形在实践中又较为少见,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zhai的,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zhai务。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zhai,造成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zhai务负担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呼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夫妻zhai务认定标准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很多妇联组织、婚姻法学界专.家学者也纷纷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细化完善夫zhai务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zhai权人利益和未zhai夫妻一方利益。
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zhai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也出现了夫妻一方与zhai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而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未zhai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zhai务、非,法zhai务的极端案例。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较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zhai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zhai务、非,法zhai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根据各级妇联等相关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反馈,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关夫妻共同zhai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既然劳动者不能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救济呢?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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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减损规则。减损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减损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从义务的来源看,减损义务的产生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该原则,当事人双方都负有相互配合与协作、彼此照顾的义务,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不采取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既破坏了双方的协作关系,也不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浪费,从宏观上看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都是有害的,所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应负有减轻损害的义务,这是维护社会利益所必需的。从义务的履行来看,减损规则要求受害人以善良人的注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一方面,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及时性,在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物的特征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已经发生的损害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而不能放任损害扩大;另一方面,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合理性,即采取的措施的种类、方式和力度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措施的成本、效益和合法性因素等确定,如果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将严重损害受害人自身的利益或有悖于商业道德或付出的代价过高,则受害人可以不采取此种措施。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就此有约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如果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通常在判断支持与否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守约方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具体确定,一般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情况合理确定。
天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文各地区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的,天津倾向于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实践中是否可以支持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在地区判断,如遇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目前,青岛地区法,院对此情况处理,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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