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村因高速公路被占地,因之前82年林权证是一样a4纸质的,上面写着属于个人,但是一直被集体管理,经营。2000年因电网架设电线占用一村名林地,当时补偿款跟青苗费归入集体所有。木材每户人家只允许一人去山上拾材。2009年县里从新发了个林权证,上面写着归集体所有,为国家重点生态林保护区!也是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国家补偿的育林款用于村里道路里其它建设,村名谁家建设房子都是山上乱砍树,不分你我他的都可以砍,2011年出租给放松油的人,当时得来的钱也是村里按现有人口分配,用于给村明交农村医保,剩余钱用来村里建设。现因修高速公路占用了里几户农民的山,那几户村名拿着82年的复印件说是他们私人的,其它大部分村名不同意,说09年归入了集体,也都是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应当属于集体,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到底归集体还是私人,还有就是他们拿着82年的复印件要求法院撤销09年的证,请问这合理吗?新证是说撤销就能撤销的吗?而且只撤销一个村小组的,难道一个村的林权还有几个管理制度?多谢!
“农村的男人”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怀化市红网百姓呼声栏里咨询求助“关于芷江县罗旧镇庄上村林权纠纷问题”收悉,就您提出的罗旧镇庄上村村民所持有的1982年芷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芷江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罗旧镇庄上村村民小组所持有的2009年换发的《林权证》哪个有效的问题答复如下:
《芷江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是我县贯彻执行林业“三定”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以家庭承包制的方式发包给村民小组成员,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由农户长期经营。
《林权证》是我县贯彻执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等规章文件的要求,进行的林权换发登记工作,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用原来的《自留山证》更换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持有《自留山证》的权利人在没有更换新的《林权证》,原《自留山证》是仍然有效的,如果已经更换发了新的《林权证》,以新的《林权证》为准。
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2017-10-16 12: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