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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苏州市交警支队(5)

2024-4-24 0:16:0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部门回复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url=]查看楼层[/url]网友你好,首先,经复核部门核实,事发时当事人顾某年龄确为13周岁。另外,该案复核结论文书确实存在文字打印错误,文书第三栏内“且申请人也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所述事由”应为“且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所述事由”,复核部门已就结论文书进行文字更正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我们就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对你及其他当事人造成的误解表示歉意。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该案中,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驶入交叉路口后,因前方路段通行阻滞而被迫滞留路口内,由于驾驶人对前方路段通行状况的变化无法预见,其被动滞留路口内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及过错。宋某在停驶、排队等候通行的状态下,其车身左侧被陈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宋某对此同样不具备预见性和避让条件。综上,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陈某所驾车辆主动碰撞对方且车速较快、突发性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和唯一原因,而宋某所驾车辆处于被动状态且无法躲避,对事故发生不具有作用及过错。你所述事由既缺乏证据支持,也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联,无法采信和支持。 最后,该案已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并予维持。如你坚持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与汽车在路口内滞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就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将证据材料递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领导好,相关视频资料由交警部门掌握,当事人无法取得,所以还请就帖子诉求内容
(1.电瓶车在人民路东侧由北向南逆行到合兴路路口后是否可视为在合兴路右侧?由此往西南行驶是否可视为正常左转?
2.汽车在路口中间滞留时与前车有多少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3.汽车内小孩未乘坐安全座椅也未系安全带是否违规?是否对驾驶员造成干扰?
4.汽车在路口滞留至撞车发生期间驾驶员是否有操纵手机等违规行为?
5.在未成年人陈某驾驶电瓶车撞上汽车之前,汽车驾驶员宋某有没有采取应对措施?具体是什么措施?)
对题解答,拜托了!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向事故处理部门申请查阅、复制、摘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你所述情况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联。该案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基本事实已全部查清(可自行对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作出认定,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维持。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及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就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将证据材料递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7-12-21 14: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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