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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咨询

2024-4-23 13:05:4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你好,我打算买房子,但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五月修订版)的第二十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这一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开发商说他们在交房后90天内把办理大产证也就是初始登记的资料送到登记机关就完成任务了,但是我认为应该理解为开发商应该在90天内把办理小产证需要的所有资料都给办好,包括初始登记正、维修基金发票、房屋测绘报告等,要不我咋去办证。
所以,我不知道这个条款里的“权属登记”指的是大产证还是小产证,“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具体是指哪些资料。烦请相关部门明示,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彩子佳人”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你好,第二十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主要是指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在登记部门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一般理解取得了大产证(初始登记证明)。该房屋可以依法办理正常的转移登记。
你好,我的另一个问题没得到答复,这个条款中的“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具体是指哪些资料?烦请明示

2017-11-9 1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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