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事件现在已经呈现出明朗化与简单化。事件就是2018年7月24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方;单位。人力资源口头承诺解除合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办。2018年8月23日去取职工离职证明,企业又逃避法律责任与义务,否认解除合同补偿金。法律最终确认的是事实与依据(证据)。尽管7月24日签解除合同协议时个人份企业未给,但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找到了依据,系统显示;离职原因,协议解除,单位提出。
劳同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提出未支付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勒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支付。法律明确指出由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根本不需要劳动仲裁。而证据显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与个人违纪处罚完全是二个事件。
事件就是这么简单明朗,为什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处理时会这么复杂与艰难,并且几次三番的将劳动行政执法职责推给劳动仲裁去解决。
政府监察部门就是专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玩忽职守,损害群众利益的投诉举报的。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如你认为你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了侵害,可携带相关用工材料向用工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或维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一楼西侧,咨询电话:62888222转5
2018-9-15 2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