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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财产保全,查而不封,不公示,不详细登记,致使我保全财产被责任人乘机非法变卖。为开脱渎职责任,于2015年6月24日下达了一个71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无证无据,将“非法变卖”强行认定为“毀损灭失”,以此为由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企图对保全渎职责任终结了之。我对裁实不服,于8月4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县政法委授权县涉法涉诉中心致函汉寿法院,责令其将处理结果30日内报该中心备案。
独立施法是人民法院的特权,县政法委授权的致函也无及于事,10月13日我投诉红网后,汉寿法院敷衍回复并于10月21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在我提出执行异议90天后,汉寿法院才于11月3日下达了一个2号裁定书。
2号裁定书中,汉寿法院虽然承认71号裁定“所认定事实有误,法律依据不足,裁定终结执行不当,应予撤销”, 并裁定“本案继续执行”。 但2号裁定书新的认定更加违法,不是法律依据不足,而是没有法律依据;不是认定事实有误,而是无中生有的造假揑造事实。对我以等值房产作担保的财产保全查封,执行人员不贴封条,不公示,更没有对保全财产详细登记,丧失了监管条件,致使责任人乘机将我保全财产非法变卖。2号裁定却公然造假,认定“在诉讼中本案已采取了保全措施”。 因造假心中有鬼,致使11月3日2号裁定的“本案继续执行”, 到了12月1日尙未进行,12月2日的执行也是以2号裁定的错误认定为依据免强敷衍了一下,没解决任何问题。我不得不对2号裁定的错误于12月3日再次向汉寿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交法院执行局。 5天后的12月8日,执行局法官将异议书退还给我,说我的异议提出合法,理由成立,但必须交立案庭立案。我将异议书转交到立案庭。12月11日,立案庭又通知我,称此异议是发生在执行中的事,必须交执行局处理。我不得不又再一次将异议书重交执行局,执行局法官坚持异议受理是立案庭的事,拒绝接收。一份被法官认定为“异议提出合法,理由成立” 的异议申请书,在汉寿法院踢来踢去无人受理。合理合法的异议申请书,我肯定要交到汉寿法院,依法究竟应交给谁,我无法知道,不得不计划再一次求助湖南红网。不可思议的是,我曾在红网上就我案对汉寿法院渎职枉法进行过投诉,可能对我恨之入骨,但心中有鬼,对湖南红网这个省委,省政府阳光下的公众平台可能有点畏惧,汉寿法院相关负责人公开对我说:“你不要把一些事情往网上投,起什么作用”。 我的回答很简单:“我对我的投诉负法律责任”。
我信任湖南红网这个公众平台,不管我的投诉起不起实际作用,湖南红网能将我的投诉公开,将社会的霉变物在阳光下公开晒出来,总有益于社会,对我的心灵是种安慰,起码也触及到了违法者的神经末稍。
心中没有鬼,不怕鬼敲门,人家要依法上省委, 省政府的红网,上不上汉寿法院管得了吗?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于我案的违法行为,我还要继续向红网投诉,我不相信,我合理合法的异议申请最终会没有人受理,我要将违法裁定抗辩到底。
我的抗辩肯定有我个人利益所在,但其影响远不在此,一个简单案件,一拖30月有余,从头至尾贯穿着汉寿法院的司法违法,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维护犯罪嫌疑人不法利益的痕迹,就其原因,大凡违法者,情钱两物必为其一,我清楚,汉寿法院比我更淸楚。
等待着案件结果的是我,等待着看汉寿法院结案结果的还大有人在,有支持我的相关部门;有了解案件内情的广大群众;有出于职业依存原因不便为我代理的法律工作者群体;有受过我类似遭遇的受害人;当然还有热心红网. 忠于红网的广大网友。
我信赖红网,不管汉寿法院愿意不愿意,我想请汉寿法院不要歪曲独立施法特权,将我案放到红网这个阳光平台上来晒一晒,我还是认为:心中没有鬼,不怕鬼敲门?
汉寿县戴性武
手机 18974252585
2015年12月13日
我将2015年12月3日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整理附后,供参考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异议人:戴性武,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龙阳镇银水路38号,联系电话:18974252585。
请求事项:
申请人对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汉执异字第2号裁定(以下简称2号裁定)“撤销本院(2015)汉执异字第71 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71号裁定),本案继续执行”表示充分认可,裁定书中“本案认为,本案执行的标的物为10台套农用机耕船散件及17台套成品“轻舟牌”农用机耕船等特定物”也确实,但其后的认定“在诉讼中本案已采取保全措施”是无中生有的造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我诉讼财产保全“已采取保全措施”,对我诉讼保全财产查而不封,没有公示,没有对保全财产详细登记,措施何在?丧失了监管条件与职责,违反了保全查封起码的法律规定,正因为上述错误的存在,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非法窃取我特定物技术资料,生产其农舟牌机耕船,非法变卖我保全财产(无法称得上保全查封财产),使法院现在的执行工作已难以进行。
我以等值的房产作担保依法诉讼财产保全,汉寿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保全查封,丧失监管条件与职责,现保全财产被非法处置,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应该主动追查财产真实去向,查清我财产被非法处置是隐藏、转移、变卖还是故意毁损真相,依法将非法处置财产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否则汉寿县人民法院应依法承担监管失职的赔偿责任。
汉寿县人民法院违法的保全查封措施造成了2号裁定的“本案继续执行”实际上难以进行或只能违法进行,12月2日执行法官的执行行动就已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强行将残缺不全的散件、毁损物作为我保全财产的成品原物狡辩抵赖,执行人员没有也无据抗辩,甚至无据认可。
2号裁定书认定我保全财产为“特定物”,但其后又认定“虽然目前上述物品出现了散落或锈蚀等现象,但仍不排除有恢复原状的可能”,该认定与71号认定一样“认定事实有误,法律依据不足”。
12月2日科祥公司保全现场的所谓“上述物品”不是我成品原物,而是残缺不全的个别散件与我成品主物被科祥公司利用非法变卖后留下的被毁损的从物的湊合体。也不是裁定书中所称的“散落或锈蚀”现象。何为“散落或锈蚀现象”,物不在原位但在临近有物的存在才称散落,否则就是欠缺。“上述物品”除了锈蚀起码要不缺物件,明眀只有一些残缺不全的散件和毁损物的湊合体,总量还不足成品组成量的50%,而且欠缺的大部分都是保全成品的主物(如传动箱,变速箱,农具等)。散落和残缺,锈蚀和毀损是两个不同的槪念,认定“但仍不排除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对于如何认定我保全成品的外观和技术性能原状,如何认定科祥公司有恢复我保全成品原状可能的技术条件,汉寿法院必须有认定的依据。正如一个人失去了脚手,既使换上再好的假肢,也就失去了其体能特征原物原状,而且施行假肢手朮者也必须具备有据可查的技术条件。我诉讼保全财产是通过省级技术鉴定,受国家专利保护的特定物,有鉴定证书和专利证书证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号裁定中所称“上述物品”是我诉讼保全财产特定物的成品原物,我原物可视特征我已向法院提交了部分照片,我还可提供科技局和电视台《今日视点》栏目的专题视频,而且我还保存有成品机耕船样品。我保全财产原物价值特征还不仅仅在于原物可视的外观原状,更在于其特定物无形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条件与性能,不可见的内部关键结构必须达到我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才是原物价值的根本。现“上述物品”体现原物特征的根本件大多数都不存在了,其生产制造的专用工程图紙和特定技术要求是我产权者的专利技朮机密,2号裁定书认定“但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连正规的农机工程师都没有一个,靠非法经营維持,被农业部通报全国并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人,汉寿县人民法院凭什么依据认定他具备有将一堆残缺不全的湊合物恢复成我保全特定物成品“恢复的可能”的条件。汉寿法院还必须承认一个现实,2号裁定此次执行的除了成品还有另10台套散件一直不予核查,我再三申明过,现科祥公司存放的所谓成品中就有我保全散件充抵,司法人员为什么不对散件与原物同时核查清点,甚至对责任人的做假予以认可。成品与散件都是本次的执行物,也是两个不同的工商概念,将散件强行凑成原物,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散件被非法处置了难道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法官去买一台空调,商场不仅是用散落或锈蚀现象的商品恢复后给法官,而且是用残缺不全的散件和毀损物湊合后恢复成所谓的商品,法官要不要?或许商场用不法手段造假蒙骗得了法官,但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不允许在法律文书中以所谓“但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为借口,公然指使犯罪嫌疑人造假。汉寿法院不依法公开认定恢复原状可能的依据和可能的程度,我绝不会认可造假的原物。裁定书中错误的认定,缺乏最起码的技术证据证明和工商法律法规依据,导致2号裁定的“本案继续执行”,实际上无法进行或者只能继续违法进行,这是我对2号裁定的异议。
我请求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自己诉讼保全查封执行措施错误造成的影响尽快予以弥补,对诉讼保全财产非法处置的责任予以明确,尽快依法将非法处置财产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被非法处置的手段是隐藏、转移、变卖,还是故意毁损,汉寿县人民法院应对自己以前的错误造成的影响负责,主动予以事实认定,不然汉寿县人民法院的所谓“继续执行”只能让执行法官沿着之前的错误路线继续滑行。
鉴于汉寿法院对我财产保全查封措施的违法,对我诉讼保全财产被非法处置具体认定的相关工作,应由汉寿县人民法院依职权依法主动进行,我以等值房产担保,合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违法保全查封,现财产被非法处置,汉寿县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推卸主动丧失监管职权的责任(当然不是现执行局经办人的责任)。
对我的异议申请,请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尽快回复。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戴性武
2015年12月3日
几弪周折,我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终被汉寿法院立案庭接収,是否立案,何时回复,尚不得而知,经法官指点,我对被接收的申请书的格式与內容进行了修改,现附后以示对法官的谢意。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异议人:戴性武,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龙阳镇银水路38号,联系电话:18974252585。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2015)汉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中的错误事实认定;请求将我对被非法变卖保全财产的调查予以核实认定并彻底查证;将责任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要求依法继续强制执行,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汉执异字第2号裁定(以下简称2号裁定)“撤销本院(2015)汉执异字第71 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71号裁定),本案继续执行”表示充分认可,裁定书中“本案认为,本案执行的标的物为10台套农用机耕船散件及17台套成品“轻舟牌”农用机耕船等特定物”也确实。
71 号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法律依据不足”,2号裁定书的其他认定不是有误,而是无中生有的捏造。认定是继续执行的依据,有了捏造的错误认定,必将产生错误的执行后果,申请人特继续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2号裁定认定:“在诉讼中本案已采取保全措施”,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我诉讼财产保全“已采取保全措施”,对我诉讼保全财产查而不封,没有公示,没有对保全财产详细登记,措施何在?丧失了监管条件与职责,违反了保全查封起码的法律规定,正因为上述错误的存在,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非法窃取我特定物技术资料,生产其农舟牌机耕船,非法变卖我保全财产,致使我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我以等值的房产作担保,依法诉讼财产保全,汉寿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保全查封,丧失监管条件与职责,现保全财产被非法处置,汉寿法院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应该主动追查财产被非法变卖真相。责任人非法处置财产行为确已达“情节严重”,应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汉寿县人民法院公然在法律文书中造假,揑造事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自己违法司法的错误,推脱自己监管失职造成我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2号裁定书认定“虽然目前上述物品出现了散落或锈蚀等现象,但仍不排除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同样是无中生有的捏造。这一认定违背事实,超出了法官所知晓的事实范围,不具有法律的认定力
2015年3月16日执行人员第一次到达科祥公司保全现场,“上述物品”就已不存在,这是执行法官不得不认可的事实。2号裁定书所指的所谓“上述物品”究竞是何物?残缺不全的个别散件与我成品主物被科祥公司利用非法变卖后留下的被毁损的从物的湊合体。也不是裁定书中所称的“散落或锈蚀”现象。何为“散落或锈蚀现象”,物不在原位但在临近有物的存在才称散落,否则就是欠缺。“上述物品”除了锈蚀起码要不缺物件并保持原物原有的有形外观特征和无形的技术性能。一台成品汽车被变卖,用一台报费汽车或者汽车散件恢复的是原物吗?明明只有一些残缺不全的散件和毁损物的湊合体,总量还不足成品组成量的50%,而且欠缺的大部分都是保全成品的主物(如传动箱,变速箱,农具等)。散落和残缺,锈蚀和毁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定“但仍不排除有恢复原状的可能”,要有可能的认定依据,对于如何认定我保全成品原物的有形外观和无形的技术性能原状;如何认定科祥公司有恢复我保全成品原物原状可能的技术条件,汉寿法院法官出于职业技能的局限,主观的认定可能缺乏资质条件,超出了法官所知晓的事实范围,不具有法律的认定力。我诉讼保全财产是通过省级技术鉴定,受国家专利保护的特定物,有鉴定证书和专利证书证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号裁定中所称“上述物品”是我诉讼保全财产特定物的成品原物,我原物有形外观特征我已向法院提交了部分照片,我还可提供科技局和电视台《今日视点》栏目的专题视频,而且我还保存有成品机耕船样品。我保全财产原物价值特征不仅仅在于原物有形的外观原状,更在于其特定物无形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条件与性能,部件不可见的内部结构也必须达到我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才是原物价值的根本。现法院认定的所谓“上述物品”体现原物特征的根本件大多数都不存在,其生产制造的专用工程图紙和特定技术要求是我产权者的专利技朮机密。连正规的农机工程师都没有一个,靠非法经营維持,被农业部通报全国,并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人,认定他具备有将一堆残缺不全的湊合物“恢复的可能”的条件,等于公然指使犯罪嫌疑人造假。
三、2号裁定无中生有捏造的事实,使执行法官对2号裁定的“本案继续执行”的实施只能违心的按2号裁定的错误认定敷衍进行。我11月11日就依法向汉寿法院申请对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予以调查被拒绝。11月20日我将我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的确凿证据调查材料呈交汉寿法院,请求法院对我提供的证据予以查证核实并对调查实物予以暂时查封,以防被非法转移,法院不予采纳。汉寿法院现对本案“终结”不了,“继续”不能,使本案处理时间近三年无果。2号裁定认定此次执行的除了成品还有另10台套散件,司法人员对此一直不与成品一同核查,科祥公司用我保全散件张冠李戴假冒成品,司法人员对责任人的做假也不得不违心按2号裁定的错误认定予以认可,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2号裁定的错误认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对于错误的认定应予以撤销,我已向汉寿法院提交了我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的调查证据,汉寿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对此予以调查核实,才能依法保证真正的“本案继续执行”。特此提出异议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戴性武
2015年12月16日
2015-12-13 15: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