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凌晨发生在劳动路小月楼的车辆肇事事故 在当事人已经确认无证酒后驾车 罚款处理就可以了吗 希望公安局不要绕弯弯 给出一个服众的处理理由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根据反映的情况,经核查,楼主反映的案件由胥江派出所处警,案发经过为:2017年7月15日0时45分许,胥江所依照110指挥中心指令处警。报警人周某称白色轿车驾驶人李某在道板上倒车时不慎撞到小月楼门玻璃和桌子,致高某、纪某受伤。经联系辖区交管部门对驾驶人李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并至医院抽血。李某涉嫌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后委托辖区交管部门事故处理中心作进一步处理。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50mg/100ml,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 饮酒后驾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李某属于饮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对李某处罚款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罚款一千元处罚”,对李某处罚款一千元。经与胥江派出所核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已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由于李某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疾病等材料,具体病情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做详细阐述),综合考虑,不适合拘留,并经过严格审批。若相关网友仍有其他疑议,可至辖区交管部门事故处理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也感谢楼主对交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意见建议,我部门也将从严落实案件审批及案卷检查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2017-8-3 16: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