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区鹿山雅苑在收取物业费之外另行收取每年一千元的公共能耗费合法吗,有相关批复文件吗?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物价局苏住建规[2011]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的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高新区发改局】
2019-1-3 14: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