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市高新区,有一块出让的地块,由于规划局不愿意划分住宅与商业用地,故他称该地块的性质为混合用地,且该混合用地的使用期限为混合期限,对于上述说法我们查了有关土地的书籍,没有如此的分类。为此请贵局解惑,混合用地的名称及混合期限在哪本法律法规能查到?或是在政府的哪个部门的规章制度上标明?谢谢!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经调查,现回复如下:咨询地块为一宗地,土地批准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批发零售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和住宿餐饮用地40年。建筑物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按幢设宗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分割到户登记用途按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性质进行登记:建筑物性质为批发零售用地的,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的,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土地使用权年期为70年;建筑物性质为住宿餐饮用地的,登记为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该地块按幢设宗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不同用途性质的分界线,由规划部门确定。现规划部门反馈该地块内未划定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界线。因此,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出让批准用途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终止期限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4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您的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建设用地的,按法律要求可以自动续期。【高新区国土分局】
就是忽悠你的,说的话自相矛盾的!圆不上来了,所以干脆说混合用地,混合期限!
活了这么久才见识到了这些!还是想不明白?怎会如此?我相信的和信任的颠覆了我的认知!
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咨询地块为一宗地,土地批准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批发零售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和住宿餐饮用地40年。
建筑物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按幢设宗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分割到户登记用途按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性质进行登记:建筑物性质为批发零售用地的,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的,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土地使用权年期为70年;建筑物性质为住宿餐饮用地的,登记为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
该地块按幢设宗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不同用途性质的分界线,由规划部门确定。现规划部门反馈该地块内未划定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界线。
因此,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出让批准用途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终止期限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4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您的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建设用地的,按法律要求可以自动续期。
【高新区国土分局】
2018-1-4 13: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