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吴中区郭巷税务部门开了一张3点的增值税发票(缴纳了330.00元),后来才知道购买方需要的是16点的增值税发票,我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开16点发票的资格,当然我这张票就得作废啦。跑过去申请作废,工作人员告诉我作废可以,但缴纳的税金不退的。
请问税务部门,这项规定是否有它的合理性?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您当月还要开具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税,若没有,则下月可以到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吴中区税务局
网友: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您当月还要开具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税,若没有,则下月可以到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吴中区税务局
2018-9-18 23: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