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在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人民网、腾讯公司联合主办的“汉语盘点2018”活动中,“大数据杀熟”同时入选“2018年度十大新词语”和“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
所谓“大数据杀熟”,在互联网领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据报道,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旅游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网络平台都曾存在“大数据杀熟”情况,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更为普遍。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19年元旦生效施行。有专家指出,《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电商领域“大数据杀熟”行为作了规制,并在第七十七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但也有专家认为,《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并未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
难道又是一个“罗生门”?还是让我们来看看《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七条如何规定,以及其立法背景情况吧。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来,如果说《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大数据杀熟”有规制,那落脚点应当是“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说《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那意味着立法机关是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归类于“提供搜索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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