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求园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同志解答

2024-4-19 6:14:2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是在园区的一家外企工作,第一次入职时间是2008年11月份,在2011年7月自动提出离职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取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参保证明是可以拉出来的。)然后再重新办理了入职同一家公司,试用期1个月。照劳动法规定,同一家公司离职再入职的情况,是不是不应该再有试用期啊?当时没有得到过经济补偿金。现遭遇裁员情况,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工作年限应该是从2008年首次入职开始算还是从重新签订合同的2011年开始计算?求教!谢谢!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如你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直接携带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依法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维权。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一楼西侧;咨询电话:62888222-5。2017年3月10日
2017-3-9 15:26:10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