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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猪/猪肉/猪肝中重点监控这些兽药残留,一旦发现将被无害化处理

2024-4-16 21:48:5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生猪养殖业及屠宰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抽检和检测。
对抽检猪/猪肉中的药物残留情况,要按照文件指明须检测的药物成分进行检测,并依据残留限度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判,及按照相关处罚要求、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研读文件详细内容和附件所列监测/检测的具体药物,基本可总结出如下几方面的信息可供大家生产实际中参考和注意。
首先,附件1对主要生猪养殖和流通省份明确提出了需要监测/检测的药物成分。对每次、每批抽检的猪/猪肉/猪肝,都要检测是否含有卡巴氧和喹乙醇、地塞米松、氟苯尼考、氟喹诺酮类 、磺胺类、金刚烷胺、四环素类、四环素类+磺胺类、替米考星、头孢噻呋、硝基咪唑类。
氟喹诺酮类目前在兽药市场中主要有洛美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恶喹酸、氟甲喹、恩诺沙星、二氟沙星、沙拉沙星、麻波沙星、和环丙沙星等。
表1:猪/猪肝中必检药物成分及限量要求
表2:猪/猪肉中必检药物成分及限量要求
在当前兽药市场上,四环素类药物主要有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和多西环素;其它,磺胺类主要检测磺胺喹恶啉,还有金刚烷胺这些都是要求不得检出的。不得检出的检测限度最小是0.5μg/kg,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上述必检的药物成分,现在仪器的先进程度都可以检测出来的。
所以,对上述国家必检的药物成分,一定不要用于养殖生产中。否则,生产的猪/猪肉/猪肝一旦被抽检的话,就会被检测出使用过的药物成分。
另外通知还指出,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综合农业农村部、兽药药理与处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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