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工商{2011}300号规定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家政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那教育局对于这块以个人名义的家庭教育需要做登记吗?有什么手续需要完善的?
2、申办小型的艺术培训机构(非学历,十几个学生的)在教育局那边的要求是什么?
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回复如下:1.教育系统相关规定中没有专门针对“以个人名义的家庭教育”作出解释和规定,没有相关审批要求;2.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小型的艺术培训机构”的设置要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实施了几个月时间,省教育厅《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虽然已经发布,但此办法中原有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改由全省十三个大市自己制定出台,而省政府的相关重要文件还在制订中,因此各市还需要等待省相关文件出台,方能公布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统一设置标准,目前还不能提供给您准确的政策依据。仅能向您提供我省自2010年起施行的《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2010版)》以供参考:“关于教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根据属地原则,你可以进一步向办学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咨询新政,也欢迎您向我局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处0512-65223586电话具体咨询。
2018-2-8 15: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