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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宜章东升华城大二期逾期1年半还未交房

2018-7-14 15:37:09发布81次查看
本人于2014年4月购买了湖南宜章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升华城大二期电梯房。当时已付清首期房款及办好了银行按揭贷款。且将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等杂七杂八的费用交清。
购房合同说明交房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距离现在接近1年半时间。房子还是因为种种问题没有达到交付标准。开发商自收到房款后从未主动联系本人交房时间和其他信息。我付出几乎全部积蓄,得到是一肚子气。我等百姓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尹兰英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违约  商品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一、先确定应该交房的交付日期:合同里面有明确约定的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没有明确交房日期的,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补充协议确定交房日期。
二、逾期不交房,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期限限制。
具体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约定标准为准,没有合同约定,可以按照当地的房屋租金标准主张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购房人应催促卖房人积极履行合同;卖房人严重违约可依合同约定起诉卖房人。
2016-06-13 17: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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