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10月进入太仓市鸿达塑模有限公司从事数控与编程工作约14年,任数控主管一职为长期合同工。现因公司厂房出租,部分设备变卖,职工被遣散。
公司拖欠我2016年工资1万1千元和2017年工资1万8千元。合计拖欠我2万9千元工资。另外公司知道我工作年限较长,如辞退我将要支付一笔金额不少的赔偿金给我。所以通知以放假发我基本生活工资的方式逼迫我辞职,从而拒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本人希望劳动监管部门查证核实,让我能拿到公司拖欠我的2万9千元工资,以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享有的经济补偿。本人确保上述情况属实,并愿意承担与实际不符的法律责任.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ranchal@163.com"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经我局监察部门调查,该单位拖欠职工部分工资一事属实。监察部门已开具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因该单位目前在基建中,一部分员工放假,且按规定支付放假工资并没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经济补偿事宜。如还有疑问,请致电53580191详询。
2017-7-13 15: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