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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4-13 22:51:2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昆山市住建局领导:
《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17]103号),的法律效力如何?基层单位,公民的约束力是怎样的?
热心市民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鉴于您投诉反映的情况不详细,建议网友直接向我局反映具体情况。联系人:游惺浩联系电话:57363802感谢您关注!
基层指导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吗?公民必须无条件遵守吗?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我来谈下我的观点,住建局领导可以看下是否正确。 1、该103号文,没有经过人大审议,按《立法法》,能否作为一个强制性执行的法规?不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而且没有经过上级或全国人大备案的,显然不能作为法规处理,也就没有强制效力。 2、按《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府令100号),这种意见(103号文)只能算行政指导,按,100号令,行政指导具有自愿选择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变相强迫公民接受。但在基层却拿着鸡毛当令箭,强行划定条条框框,阻挠业主成立业委会筹备组。 3、该103号文,第五条,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不得有拖欠物业费行为,这里拖欠行为,以上提到的各部门认为,只要晚交过一点时间都认为是拖欠,哪怕后面补交,都认定为拖欠,一旦做出这种认定,不能进入筹备组,法律依据何在? 4、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不能超越上位法,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没有法律授予基层单位,审核筹备组成员的权力,没有法律禁止没有缴纳或者迟缴纳物业费进入筹备组,103号文显然违反了国务院条例。 5、总理说,对政府法务授权不可为,对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 6、请住建局批示以上理由是否适当?
《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17]103号)的法律效力如何?基层单位必须执行吗?这个问题不清楚?不知道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学历如何?
您好!《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17]103号),的法律效力如何?基层单位,公民的约束力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很复杂吗?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学历都是怎样的?

2018-8-22 15: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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