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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除了晚10点至次日6点之间,在其他时间段对于社会生...

2024-4-13 20:42: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反映的是元和大兴村三合一场所扰民的问题,相关部门给的答复如下: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核查,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噪音污染的时间段系晚10点至次日6点之间,故您的诉求没有法律支撑,不予支持。 感谢您的关注。 针对这个答复,我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再次请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而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总共出现了三次“夜间”的字眼,分别是“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特指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并不包括工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三合一场所扰民问题显然不属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那么回复中所谓的 “噪音污染的时间段系晚10点至次日6点之间”这个说法是否扩大了对于该法律条款的解释?由此得出我的诉求没有法律支撑是否正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上海市2012年就出台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监管部门、投诉调解、监管机制、城管巡防、行政处罚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网上也能搜索出全国各地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都没有特别指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在晚10点至次日6点之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约束。 3、以上是我根据网络搜索整理的理解,一定有不准确的地方,该回复的答复单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释对于广大群众来讲,具有权威性,也当然会产生确信力,所以一是请答复单位指出我以上理解中的错误之处,二是请答复单位给我一个明确的信息:是否除了晚10点至次日6点之间,在其他时间段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投诉没有法律支撑,不予支持。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nye_china”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辖区派出所已经多次明确答复,您于2017年9月11日要求公安机关对该加工作坊进行行政罚款,辖区派出所在之前的答复中也已经明确告知您:您之前多次举报该处噪声扰民,也多次拨打110,辖区派出所均及时赴现场查看,系加工作坊工人工作时放些音乐缓解工作疲惫,经询问周边群众,称未感觉有明显噪音,业主也表示其音量不大,一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扰民,且态度诚恳,称如果周边居民觉得音乐扰民的,可以随时自行告知业主,其肯定会马上再次调整音量,而非您所称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辖区派出所明确告知您,就您反映的情况具体来看,公安机关不能满足您的要求而去对作坊业主进行行政罚款处罚,您对法律的理解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致电12348详细咨询。 感谢您的关注。
2017-9-14 12: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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