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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交警大队在前进路(与昆山交界处)乱罚款事项

2024-4-13 19:16:3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对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罚款5块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罚款5元。 申诉理由:处罚依据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此条款并没有涉及后排座没有系安全带的行为 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这个处罚关联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请求撤销对编号“320585 1806570706”、“320585 1806570695”两个错误处罚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xiaoxiaohust”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公安局答复如下: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请交通参与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存在错误,不予撤销。
不是写了,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么……
五十四条第二款内容是这个“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你所陈述的内容是第一款第二项。应该是对条款项不了解吧
您说的没错!就是这样。另外,楼主说的第1点,也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两部全国性法律也只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规范制定出来的大致框架,具体细则还是应以地方性行政法规为主,即《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才罚5元?在上海,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罚款50元
已经算你轻的了

2018-9-21 1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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