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年在郭巷买的房子和缴纳的社保都已经满3年了,现在为了孩子读书想把我爱人和孩子的户口迁过来确遇到了麻烦。首先我和我爱人都是再婚,她有一个儿子法院判给了她,已由原户籍所在地签到了我的户口所在地常州,我爱人和我女儿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我这个继子,派出所说需要孩子的亲生父亲赶到苏州来当面签字才可以转。我觉得这个想法你们是拍脑袋决定的吗,派出所把事情想当然了,根本不考虑我们的难处。1.法院判决后孩子的户口所在地转到我的户籍所在地常州,当时双方派出所只需要判决书和户口本出生证明就可以,手续很简单,也不需要生父签字。2。孩子本来就是打官司才争取过来的,你如果叫他来签字你们觉得可能吗。3.你们说可以通过法律起诉来解决,这不是多此一举吗,那法院把孩子判给她母亲还有什么意义,再说打官司还要去孩子的父亲所在新疆起诉,你们觉得合理吗?这样孩子还能读书吗。大家将心比心都是为了孩子读书才来苏州落户的,你们硬要把问题复杂化,是为民办事还是设门槛为难我们呢,现在再婚家庭很多,如果什么事都需要还和前任夫妻来确认,那大家还离婚干嘛?你们当地政府就应该明确不许离婚,这样就好了。如果离异夫妻任何事很快就商量通了,那还需要离婚和去法院起诉这么麻烦吗?
再次说明一下,我继子的户口第一次是从福建签到常州,这2地的派出所都非常人性化,很快就办完了。为什么反而省内转签户口确设这些不合理要求。我今天一直在打电话咨询,派出所让我问市局,市局让我问区局,区局让我找派出所,12345问了让我找派出所,问了一大圈又绕回来,这就是你们解决事情的办法吗,请你们理解一下家长为孩子的苦心,不要让我们再反复折腾了,谢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明确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在该个例中,未成年人父母虽已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该未成年人的生父对其仍有监护权,应当在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征得该未成年人的生父同意。
国家队的球如果能踢的这么好,国足就有希望了
国家男子足球队员应该学习这种倒脚技术
真是不考虑实际情况
不可以这样实事求是点吗?
我晕,这规定真是无语了
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那这样我这种情况就变成死结了吗?这不是逼着不让孩子读书或者回原籍吗,不可思议的决定,你们也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啊
这个太不人性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应该更人性化些!!!还有这些制度规则也就欺负下老百姓
2018-11-29 15: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