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7号)第三条第10点:“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请问,翡丽湾花园北区当前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可以售卖第二套车位?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车位出售是开发商的,详情可去物业咨询。此复。吴中区郭巷街道
网友:
您好!经了解,车位出售是开发商的,详情可去物业咨询。此复。
吴中区郭巷街道
那他们要是在违规销售,你们要不要处理?要不要监管?
2018-6-23 16: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