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于4月17日在君山发生事故后交警把我的车开走了,至今已有月余。其中我多次去交警大队要求提车未果,今天终于给了放行单,可停车场却要1200元停车费,否则不放车。可2012年开始实施的交通强制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已明文规定所有费用不需车主承担。请问领导到底是执法者贪污还是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笑话!这1200元可有返回的希望?
肉包子打狗的道理你不懂啊???
建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1〕179号)文件核定费用,拿着缴费单据跟交警事故处理放行单到交警队行政复议
2016-05-20 16: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