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根据该规定,作为申请人的我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本案中韩运花的房产。至于贵院回复涉及抵押权人对于该房产抵押权的行使未能及时处理,早在2016年10月24日执行员就告诉过我抵押权人邮政银行也起诉了韩运花,要求拍卖该房产,所以说对于拍卖该房产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
另据我从执行员了解的情况是:韩运花为使她的房产免于被拍卖,偿还了邮政银行20万元本金,并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只欠该行80万元本金和几万元利息。韩运花位于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的该房产地理位置好,拍卖成功率高。根据其周边房产的价格,拍卖所得价款至少不低于120万元。若拍卖成功,不仅可以清偿抵押权人的贷款,又可以清偿我的债权。
2017年2月27日执行员告诉我该房产的评估已经结束,所以我希望贵院尽快拍卖该房产并执行完毕。现在,我和我妻子都是年老的病人,妻子手术后每天都疼痛不止还须继续医治。更不幸的是今年3月11日凌晨,我突然呕血,便血,导致我几度昏倒不醒,后送湘潭市中心医院诊治为胃部溃疡,胃出血。我的胃曾做过手术,切除了三分之二的胃,对于此次病情的突然爆发,我深感担忧,先是我妻子治病已花去十多万元,现在我们后续的治疗费用已经是一个大问题了,所以我恳请领导及本案执行员给予特别关注,本着为民服务意识,为民排忧解难,为民办实事,严格落实各项便民举措,立刻对被执行人韩运花的房产拍卖并执行完毕。这样才能较好地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于王和清“希望将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可执行房产尽快拍卖并执行完毕”的回复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heji”发出的“希望将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可执行房产尽快拍卖并执行完毕”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王和清与韩运花、黄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6月审结,同年8月王和清向本院申请执行。目前,执行法官通过执行黄铁根的债权,将应分配给韩云花的8万余元案款转付给王和清,加上王和清按比例受偿的款项,该案已经执行回近半。双方就余下的执行案款已达成近期内支付的和解协议。
如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7-03-16 16:48:13